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學校國際化補助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貳、目的

為協助及鼓勵中小學辦理學校國際化,本計畫提供有意願的學校申請補助。學校得依其個別條件,依對應之學校國際化指標,規劃及發展目標與策略,以逐步營造學校國際化環境,實現中小學國際教育普及化的目標。

參、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肆、承辦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與人類發展研究全英語學位學程。

伍、辦理期間

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

陸、補助對象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

二、地方政府主管學校。

柒、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核定額度: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學校國際化,依國際化指標達成程度分為初階、進階及高階,每校每階限申請一次,按不同階段達成程度核予補助,最高核定經費如下:
(一)初階:二十萬元。
(二)進階:二十五萬元。
(三)高階:三十萬元。

二、本署補助經費以業務費為主,包含:出席費、諮詢費、講座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膳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資料蒐集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雜支,及其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得編列之業務費項目。

三、本署依本要點補助之比率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及其所管之公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核定之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50%,第二級者,70%,第三級者,80%,第四級者,88%,第五級者,90%。
(二)    地方政府主管之私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審查核定之金額50%。
(三)    教育部主管學校,採全額補助。

捌、補助經費編列

一、業務費:請確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各類活動推動辦理並應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二、已獲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之計畫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本署補助;同一計畫內容亦不得向本署其他單位申請補助。如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應繳回相關補助經費。

玖、實施方式

一、申請程序:

(一)本計畫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學校校長應參與督導本計畫之實施,並協調推動相關校務等事務。

(二)申請期程:

  1.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於113年3月7日下午5時前向地方政府之國際教育中心提送申請表件。地方政府於113年4月1日前完成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後函報本署。
  2. 教育部主管學校:於113年3月7日下午5時前向本署國際教育中心承辦學校提送申請表件。本署國際教育中心承辦學校於113年4月1日前完成初審,彙整函報本署。
  3. 各校於113年3月7日下午5時前逕至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中程計畫全球資訊網註冊及登入申請學校國際化補助專區,完成註冊與申請作業。逾期未完成線上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層級可分為:

  1. 「初階」以達成8個必要指標及2個選項指標為目標。
  2. 「進階」以達成8個必要指標及7個選項指標為目標。
  3. 「高階」以達成8個必要指標及12個選項指標為目標。

(四)申請原則:申請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申請指標之成果

(五)本計畫申請相關事宜,請密切注意本計畫網站「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中程計畫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網址: https://www.ietw2.edu.tw/。

二、審查程序:

(一)審查原則:本補助案之審查,依計畫之可行性(60%)、政策性(20%)、效益性(20%)進行審查(詳閱附件)。
(二)審查方式:地方政府於113年4月1日前完成初審,函報本署;本署國際教育中心承辦學校於113年4月1日前完成初審,函報本署。本署於113年5月底前進行申請經費補助審查。
(三)核定:本署於6月底前將計畫審查結果及核定補助金額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不予審查情形:

(一)計畫內容與本補助要點、其他法令或學校國際化教育政策不符合。
(二)逾申請期限者。
(三)舉辦同類別活動且已獲本署、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四)採跨校合作方式申請同一類別補助,且分別提出申請。
(五)曾獲同階補助之學校不得再次申請。

壹拾、執行管制

一、經核定之受補助對象應依通知期限申請本署核撥經費,並需在執行期限內依補助規定辦理。
二、經核定之受補助對象有變更計畫內容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非補助項目。
四、補助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實,應追繳其金額,並依法究責。
五、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及相關成果資料,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各地方政府運用。

壹拾壹、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應就其辦理過程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包含填報實施成果及佐證資料)。
二、申請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申請指標之成果,否則追回補助經費。

壹拾貳、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之事項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作為下學年度補助參考。
二、各受補助計畫應配合本署推廣、管考與出版作業,提供相關資料,並應參與成果發表會供各校觀摩,其計畫內容、辦理績效及成果,應公布於本署計畫專屬網站,俾利各界了解計畫成果並擴散推動效益。
三、本署得視當年度徵件及推動狀況,決定是否再次公告受理申請,申請日期及計畫期程應依本部相關函文辦理。
四、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