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貳、目的:
為協助及鼓勵中小學辦理學校國際化,本計畫提供有意願的學校申請補助。學校得依其個別條件,依對應之學校國際化指標,規畫及發展目標與策略,以逐步營造學校國際化環境,實現中小學國際教育普及化的目標。
參、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肆、承辦單位:國立中山大學教育與人類發展研究全英語學位學程。
伍、辦理期間: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
陸、補助對象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
二、地方政府主管學校。
柒、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本署補助經費以業務費為主,主要為支應學校國際化相關事務。
二、補助基準:每階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則。每校每階(初階、進階、高階)限補助一次。
三、本署依本要點補助之比率如下:
(一)地方政府及其所管之公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核定之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50%,第二級者,70%,第三級者,80%,第四級者,88%,第五級者,90%。
(二)地方政府主管之私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審查核定之金額50%。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採全額補助。
捌、補助經費編列
一、業務費:請確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各類活動推動辦理並應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二、已獲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之計畫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本署補助;同一計畫內容亦不得向本署其他單位申請補助。如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應繳回相關補助經費。
玖、實施方式
一、申請程序:
(一)本計畫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學校校長應參與督導本計畫之實施,並協調推動相關校務等事務。
(二)申請期程:
-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於112年4月30日前向地方政府之國際教育行政支援窗口提送SIEP申請表件。地方政府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後函報本署。
- 教育部主管學校:於112年4月30日前向本署任務學校提送SIEP申請表件。本署任務學校於112年5月31日前彙整函報本署。
- 各校於112年4月30日前逕至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2.0全球資訊網註冊及登入申請學校國際化補助專區,完成註冊與申請作業。逾期未完成線上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層級可分為:
- 「初階」以達成8個必要指標及2個選項指標為目標。
- 「進階」以達成8個必要指標及7個選項指標為目標。
- 「高階」以達成8個必要指標及12個選項指標為目標。
(四)申請原則:
- 申請初階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8個必要指標與至少2個選項指標之成果。
- 申請進階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8個必要指標與至少7個選項指標之成果。
- 申請高階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8個必要指標和至少12個選項指標之成果。
(五)各本計畫申請相關事宜,請密切注意本計畫網站「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2.0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 網址: https://www.ietw2.edu.tw/
二、審查程序:
(一)審查原則:本補助案之審查,依計畫之可行性(60%)、政策性(20%)、效益性(20%)進行審查。
評分項目 | 計分比重 | 說明 |
可行性 | 60% |
推動策略應和行動方案、經費編列是否緊密扣合、具體可行(30%)。 |
政策性 | 20% |
推動策略是否符合國際教育2.0的政策理念(20%)。 |
效益性 | 20% |
經費編列是否可達成推動策略的預期效益(20%)。 |
總分 | 100% |
總分低於70分者或分數高於90分者需填寫原因。 |
(二)審查方式:地方政府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初審,函報本署;本署任務學校於112年5月31日前彙整函報本署。本署於每年4至5月進行申請經費補助審查。
(三)核定:本署於每年5月底前將計畫審查結果及核定補助金額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不予審查情形:
(一)計畫內容與本補助要點、其他法令或學校國際化教育政策不符合。
(二)逾申請期限者。
(三)曾獲同階補助之學校不得再次申請。
壹拾壹、執行管制
一、經核定之受補助對象應依通知期限申請本署核撥經費,並需在執行期限內依補助規定辦理。
二、經核定之受補助對象有變更計畫內容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非補助項目。
四、補助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實,應追繳其金額,並依法究責。
五、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及相關成果資料,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各地方政府運用。
壹拾貳、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應就其辦理過程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包含填報實施成果及佐證資料)。
二、申請初階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8個必要指標與至少2個選項指標之成果,否則追回補助經費。
三、 申請進階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8個必要指標與至少7個選項指標之成果,否則追回補助經費。
四、 申請高階補助獲准者,隔年必須繳交8個必要指標和至少12個選項指標之成果,否則追回補助經費。
壹拾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之事項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相關會議,檢視計畫執行成效,受補助單位須配合參加,並依本署之建議事項研擬檢討改善措施,並於規定時間內改進。
二、各受補助計畫應配合本署推廣、管考與出版作業,提供相關資料,並應參與成果發表會供各校觀摩,其計畫內容、辦理績效及成果,應公布於本署計畫專屬網站,俾利各界了解計畫成果並擴散推動效益。
三、本署得視當年度徵件及推動狀況,決定是否再次公告受理申請,申請日期及計畫期程應依本部相關函文辦理。
四、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